東莞百思杰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服務通用條款
1 東莞百思杰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商業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的規定提供服務。本條款的修訂必須經本公司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做出書面確認后方可生效:對本公司或其員工或代理人的任何其他行為,均不應視為是對任何其他條件的接受。
2 本公司代表委托本公司提供服務的人士或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方”)行事。除非經本公司同意,任何第三方無權向本公司發出指令。
3 本公司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所做出的任何測試報告,測試結果,檢驗證書或其它資料中所包含的所有權利(包含但不限于版權),均屬于本公司的既得權利,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許可,委托方不得復制或復印,公開或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此類資料或進行摘選。另外,委托方還承諾,其服務人員和代理人應保守機密,不得公開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所獲取的與本公司的活動相關的任何信息。
4 4.1 本公司承諾,在履行其服務義務的過程中將施以合理的注意和必要的技巧,并且本公司僅對沒有給予合理注意和采取適當技巧的情況承擔責任。
4.2 對于因本公司的任何違約行為及/或任何沒有采取合理技巧或注意的原因,而導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質的相關損失、損壞或費用,本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均不超相應合同中規定的應付服務費與代理費的3倍的總金額,對于任何索賠,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間接損失或從屬損失,其中包括利潤損失及/或未來的業務損失及/或生產損失及/或委托方所簽署的合同的取消:
4.3 在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圍的因素導致本公司沒有或延遲履行其服務義務的情況下,本公司對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其中包含但不限于戰爭、內亂、征用、政府或會議限制、任何類型的禁令或法規、進出口條例、罷工或貿易爭端(在涉及任何雇員或者任何沒有帶來物資的服務合同)設備故障、火災或事故。如果發生此類事件,則本公司可以取消或暫停履行任何關于提供服務的合同,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4.4 對于因本公司未能遵循其任何與提供服務相關估計導致委托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參考第9.1條和第9.2條)。
5 5.1 依據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指令,本公司所出具的測試報告、勘查結果、檢驗證書或其它資料應在本公司的所接受的指令范圍內,以應有的謹慎提供意見報告書,對不在所接受的明確指令范圍之內的事實或情況,本公司沒有任何義務予以提及或報告,報告未加蓋授告專用章無效。
5.2 檢測單位僅對來樣負責,檢測結果僅反映對被測樣品的評價,并不表示對該檢測結果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后果作任何承諾。
6 本公司有權自主決定將其與委托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給任何代理或分包商。
7 本公司的每一位高層人員、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均享有本條款中所包含的責任限定和免責條款,在與此類責任限定和免責相關問題上,本公司在簽訂任何合同時,不僅僅代表其自身,而且還作為上述各類人員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8 如果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需要由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對采樣進行分析,那么本公司將遞交分析結果,且對其分析的準確性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本公司只能對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進行的分析擔負見證作用,那么本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就已完成對正確取樣的分析提供確認,而對此類分析的準確性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9 委托方將:
9.1 確保在合理的時間,向本公司發出指令,并且同時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能夠有效的履行所要求的服務:
9.2 接受如下條件:如果本公司接收到委托方與第三方任何簽訂的安排或協議,或者第三方的文件,如銷售合同、信用證、提貨單等,那么,只應將其視為參考之用,不得對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或所承擔的義務產生任何延伸或限制作用;
9.3 保證本公司的代表取得所有必需的接近權,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夠有效地進行服務;
9.4 必要時,提供所需要的任何特殊設備和人力,以進行要求的服務;
9.5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確保在提供服務要求過程中的工作要求、場地和裝置的安全和安保;
9.6 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驟,取消或糾正存在于所要求服務的過程中的障礙或干擾,并且在完成任何檢測或測量后,立即將所有經過檢測的貨物重新包裝好;
9.7 在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務之前,應該預先將任何已知的實際或潛在的危險通知本公司,此類危險包含但不限于:放射性危險、有毒或爆炸性元素或材料,環境污染或毒害物質。
10 在下述條件下,委托方應保證本公司及其管理人員、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不會受到損害并免除其相應的責任:
10.1 任何第三方對于因履行、宣稱的履行任何服務所導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質的相關損失、損害或費用而提出的索賠其免責范圍是,針對任一服務的此類索賠總額超出了本條款第4.2條款中所規定的限度;
10.2 在本公司向委托方提供服務的條件下,并非因本公司自身的失誤、疏忽或故意違約而導致本公司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壞。
11 11.1 委托方應在本公司遞交相關發票時或者在合同約定的其它期限內、按期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費用,否則,自到期的發票日期至實際付款期間,將按1.5%的月利率來計算違約金,此外,委托方應同意和承諾償付本公司有關本公司提供服務合理發生的一切開支;
11.2 委托方無權以聲稱與本公司存在爭議、交叉索賠或條款抵消為理由,扣留或推遲應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11.3 如果委托方發生如下情況:與債權人達成任何暫停付款安排、破產、無償還能力、財務清算或停止營業,或者沒有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項的一部分或全部,那么,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履行所有服務,拒絕發生任何測試報告,測量結果,檢查證書或委托方請求提供的任何其他材料,并且本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直至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及利息償清為止。
12 倘若有拒付本公司應付款項的情況發生,那么,在不影響法律成本條款賦予本公司的任何權利的條件下,本公司還擁有如下權利:
12.1針對委托方在任何合同項下,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拖欠本公司的所有索賠額和款項,本公司有權對委托方交付進行測試的所有樣品行使全部或特定的留置權;
12.2 在實施任何此類留置期間,本公司有權就處于本公司監管之下的樣品,收取合理的貯存費;
12.3 如果貨物的測試、檢驗和測量在本公司的駐地進行,那么,本公司可以在不影響上述第12.1條和12.2條中本公司的留置權和其它權利的條件下,通知委托方貨物(或其一部分)已準備好,可以收回,而委托方應在三 (3)個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天和公共節假日)內收回相關貨物。如果委托方在該期限屆滿之時仍未收回貨物,那么,應視為本公司可以完全自主決定予以廢棄或銷毀;
12.4 如果委托方為獲得上述服務而將貨物存放在本公司的駐地,并且隨后沒有回收這些貨物,那么,在不影響上述12.3條的條件下,本公司應有權自主決定將貨物(或其任一部分)存放在本公司的駐地或其它地方,相關貯存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12.5 本公司可能要求委托方補償的費用包括本公司發生的與貨物相關的所有合理費用(貯存,保險或其他),并且特此明確聲明,本公司對貨物投保綜合險將出于合理性考慮,并非強制性;
12.6 在不影響上述12.1條至12.5條中本公司的留置權和其它權利的條件下,貨物的風險和產權始終歸屬委托方。
13 在有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圍的因素阻礙了本公司履行或完成已訂購的或協議多規定的任何服務的情況下,委托方應向本公司支付;
13.1 未完成項目實際的開銷或發生的開支款項;
13.2 與實際完成的服務量相當的協議服務費或代理費;并且,對部分或完全沒有履行
所要求的服務,本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14 自本公司完成服務之日起的十二(12)個月內,或者,對于任何宣稱的未履行服務,自此類服務的規定完成日期起的十二(12)個月內,如果委托方沒有提起索賠要求,則本公司對損失,損壞或費用的任何索賠不承擔任何責任。
15 在進行任何服務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任何未能預見的工時或費用,那么,本公司應有權收取附加費用,以合理反映此類附加的工時和費用。
16 本公司簽訂的所有服務合同以及本條款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法規進行解釋,并將其作為準據法律應用于任何仲裁或訴訟,此類合同應視為在中國境內簽訂并履行,如果按照中國法律,本條款中包含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屬于及/或變為無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實施,那么,其余條款在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實施性不應因此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削弱。
17 因本公司提供服務或者任何服務協議而引起的,或者與其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應提交并通過仲裁予以解決,并按照申請仲裁時所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各方可以協議指定一名仲裁員,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發出同意指定仲裁員的請求,指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委派一名仲裁員,仲裁地點應位于(深圳),仲裁員人數為一名,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語言應為中文。